可以申請仲裁的糾紛案件有哪些
處理經濟糾紛時,我們除了訴訟以外,還可以選擇仲裁這種方法來解決問題,那麼哪些糾紛案件可以申請仲裁的呢?仲裁的受理範圍是什麼?下面小編為你整理相關知識。
仲裁的範圍,即仲裁可以解決爭議的範圍,也就是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與第77條對仲裁範圍從不同角度作出相應的規定。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範圍
《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裡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通常是指因侵權而產生的財產權益糾紛。也就是說,可以根據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當事人之間具有平等性,如果當事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非平等性關係,則該爭議不能申請仲裁。
2.仲裁事項具有可處分性,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對具有可處分性的事項,才能通過簽訂仲裁協議的形式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3.爭議內容具有財產性,即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的事項一定是基於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產生的爭議。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範圍
根據《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這類糾紛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這種以人的特定身份為基礎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一旦產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對其爭議也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定程式才能解決,因此,這類糾紛不得仲裁。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裡主要涉及國家各類不同機關之間權力的劃分,其中,行政機關是國家專門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構,對於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當事人不得協議交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3. 可以仲裁,但是不適用仲裁法的範圍。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此外,從我國關於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看,這兩類糾紛案件應當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應民事訴訟的前置性程式,即只有經過仲裁解決,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