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事仲裁的審理時限有多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法律上對商事仲裁的審理時限也作了規定。一起來了解商事仲裁的審理時限的相關法律知識吧。

  商事仲裁的審理時限

  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商事仲裁的訴訟個性

  仲裁與訴訟相比較,有六大個性:

  1、自願性。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2、專業性。民商事爭議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

  3、靈活性。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祕書人員的保密義務,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洩露。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6、經濟性。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花費的成本較低;仲裁的自願性、保密性對當事人之間今後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而且,仲裁沒有地域管轄,也沒有級別管轄,可以就近就地及時快捷解決爭議,相對維權成本會大幅度下降。

  7、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係。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8、仲裁裁決的終局效力具有廣泛執行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式,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與法院終審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拒絕自動履行裁決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958年6月10日,在聯合國主持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規定:所有外國仲裁裁決均應得到締約國法院的相互承認與執行。根據該公約,中國的仲裁裁決能在144個締約國和地區的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

  仲裁裁決執行的意義

  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應自覺予以履行。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協商一致將糾紛提交仲裁,都會自覺履行仲裁裁決。但實際上,由於種種原因,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執行仲裁裁決是法院對仲裁製度予以支援的最終和最重要的表現,它構成仲裁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執行仲裁裁決在仲裁製度上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執行仲裁裁決是使當事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的有效保證。仲裁裁決的作出只是為權利人提供實現其權利的可能性,因為仲裁裁決被賦予法律上的強制力,可以迫使義務人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仲裁裁決只有真正得到執行後,權利人才能由此實現自己的權利。

  其次,執行仲裁裁決是仲裁製度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最終保證。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時,如果法律不賦予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裁決書無疑只是一紙空文。只有規定執行程式,才能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才能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保證仲裁製度的順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