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基本知識有哪些

  你對涉外仲裁有多少了解?涉外仲裁,是指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涉外仲裁的相關法律知識。

  涉外仲裁的基本知識

  涉外仲裁指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

  涉外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書面協議,將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提交中國涉外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制度。

  涉外仲裁機構屬民間性質。它的仲裁員也由民間推薦選任;對仲裁事項仲裁機構沒有強制管轄權;涉外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基礎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兩個:

  一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二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這兩個委員會隸屬於中國國際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名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56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仲裁的範圍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要管轄中外當事人之間、外國當事人之間和中國當事人之間的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如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合作生產、技術轉讓、金融信貸、財產租賃、融資租賃、貨物買賣、運輸、保險、支付以及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等方面的案件。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59年。該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員從具有有關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主要管轄下列案件:關於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互相救助報酬的爭議;關於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築物或裝置所發生的爭議;關於海上船舶租賃、代理、拖航、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其他運輸檔案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和海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關於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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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的分類

  1.從書面仲裁協議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協議有三種類型: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檔案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1***仲裁條款

  所謂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後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當事人就他們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提交仲裁解決,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個條款來約定。該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項內容訂立於合同中,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如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除了規定貨物的價款、數量、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外,還規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其中有關仲裁內容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的一個條款,這個條款稱為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常見的仲裁協議的形式。

  ***2***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而且,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例如,在訂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事後雙方當事人再專門訂立一個協議,約定有關仲裁事宜,這樣一個協議就是仲裁協議書。

  ***3***其他檔案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活動中,當事人除了訂立合同之外,還可能在相互之間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或其他書面材料的往來。這些往來檔案中如果包含有雙方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內容,那麼,有關檔案即是仲裁協議。

  這種型別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型別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於,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於某法律檔案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檔案中。

  例如一方當事人將他希望訂立仲裁協議的事宜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建議,如果另一方當事人願意接受該項建議,必須將他接受該仲裁協議的意向傳達給對方當事人,通過這種往來,仲裁協議才能成立。隨著通訊方式的快速發展,這種形式的仲裁協議也較為常見。

  2.從仲裁協議訂立的時間來看,仲裁協議可分為兩種:爭議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爭議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

  仲裁協議書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既可以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一般來說,當事人採用哪種仲裁協議形式更為便利?

  首先,當事人應儘可能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仲裁協議。因為爭議發生後,由於當事人的利害關係明顯,爭議雙方往往不容易達成仲裁協議。

  其次,當事人應儘量選擇仲裁條款這種形式。因為仲裁條款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是當事人事先設定的,可以避免以後雙方就仲裁的問題發生爭議。而且這種形式省時、簡便,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約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後再專門約定仲裁條款的麻煩。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