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規定標準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內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法律知識。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5、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8、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9、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0、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

  1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1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13、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痴呆***中度智慧減退***;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為。

  14、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5、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6、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7、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至4級者。

>>>下一頁是“喪失勞動能力”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