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

  公司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就不可以輕易的解除勞動關係,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公司登出如何解除勞動關係的內容,歡迎閱讀。

  

  公司登出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給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於是,又產生了所謂事實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等與勞動關係相對立的各種關係。

  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企業登出後債務由誰承擔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一旦登出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消滅。換言之,公司一旦登出登記,公司就不復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張權利了。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做了嚴格的規定,除非因合併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登出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式。所謂清算,就是通過一定程式了結公司對外所有的法律關係,並在清償所有債務後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程式。清算程式中的一個環節就是由清算組核實債權並進行清償,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式後,才可以申請登出登記。

  公司登出,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登出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這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並不衝突。如果股東履行了清算義務,那麼無論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財產能夠清償其債務,都不應追究其股東的責任,這正是有限責任本來的結果。但由於股東未完全履行清算責任,導致原告未能申報債權和參與清算。如果該公司清算的結果還有剩餘財產,則被股東分配;如果該公司資不抵債,則本應按比例受償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分走。兩種情形最終均導致原告債權的不能受償。而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而是獨立形成的賠償責任。

  同時,新《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