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常見問題解答的歸納總結

  對於出入境的管理,有一些常見的問題解答是人們關注的話題。以下是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內容。

  出入境常見問題解答

  一、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

  公民自費出國留學,執行國務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批轉國家教委《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中的自費出國留學部分和公安部、國家教委一九八七年二月《關於公安部門受理自費出國留學等問題的通知》。公安機關對於持有入學許可證件、獲得正當可靠經濟擔保,並能按照規定提交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函件的申請,都應當受理,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審批。

  自費留學人員***不含原自費公派留學人員***的配偶和其他親屬,均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或探望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子女申請自費探望公派留學人員,經所在單位或公派單位或公派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探親假的,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審批。

  二、黨員、軍隊人員、公安幹警和科技骨幹等因私出境

  黨員、軍隊人員***含現役軍人、軍隊職工和隨軍家屬***、公安幹警因私出境,按照本系統的規定,先行辦理黨內、軍內和公安機關的內部審批手續,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科技業務骨幹***包括教學、科研、生產單位的業務骨幹、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幹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出境定居,應在中央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同意後,公安機關再受理申請,依法審批。

  掌握無線電技術偵察部隊核心機密和重要機密的人員復員、轉業到地方後,要求因私出境的,如復員、轉業到地方不足五年,須徵求原所在部隊的意見。

  本項適用於去香港、澳門。

  三、公民因私出境的其他有關問題

  公民申請去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基本上不准我國公民入境的國家的,如果申請人符合出入境管理法規定,可以發給批准通知書。通知書上註明在前往國准許入境時即可領取護照。

  公民要求去以色列或者南非聯邦的,在獲得入境許可證件後,再發給護照。

  公民要求去南朝鮮的,只受理探親和定居申請。確有可靠親屬的,原則上可以批准,但不要太集中,要細水長流,並須在申請人辦好入境許可證件後再發給護照,出境登記卡前往國家欄填寫“亞洲國家***1***”。

  新疆等地穆斯林朝覲問題,不再執行“自費探親朝覲”的辦法,將自費朝覲和探親分開,分別審批。每年朝覲人數要有一定控制,朝覲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國務院宗教局下達。

  四、關於我駐外使、領館人員和公派出國教師的配偶、子女出境探親

  我駐外使、領館、處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申請出境探望上述工作人員的,由外交部辦理。

  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的配偶、子女隨行出國或出國探望公派教師,憑國家教委外事局同意前往的證明信,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審批;屬於地方、部門公派出國教師的,公安部門出具同意證明後,公安機關可以受理、審批。

  五、關於華僑回國定居

  華僑向我駐外使、領館、處提出的回國定居申請,報送國務院僑辦;華僑本人或經由國內親屬向市、縣公安局提出的定居申請,一律轉送當地僑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辦商當地公安等有關部門批准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憑僑辦的批准通知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

  鑑於朝鮮對華僑出境仍實行由我駐朝使館負責交涉辦理簽證的情況,為避免旅朝華僑回國探親滯留不返回僑居地,對旅朝華僑回國探親暫仍執行探親證明的制度。

  六、關於吊銷護照、證件

  公安機關依法吊銷或者宣佈護照和其他出入境證件作廢,要嚴格執行實施細則的規定。在頒發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後,發現持證人屬於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不準出境情形,或者系編造情況,弄虛作假獲取護照、證件的,由發證機關收繳護照、證件。

  本項適用於往來香港、澳門。

  七、關於對違法的處理

  除執行實施細則規定的處罰條款外,出境、入境人員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對偽造、塗改、轉讓出境、入境證件或簽證的外籍華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本項第一款適用於往來香港、澳門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