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和行政備案的區別在哪
行政審批制度有行政審批和行政備案這兩個概念,它們之間其實有一些區別。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於行政審批和行政備案的區別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行政備案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報送材料的審查一般分為形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形式性審查即只是對報送材料的格式、內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而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不負審查責任。
實質性審查又稱為全面性審查,是對材料的格式、內容等進行全面的稽核,對材料的真實性負有審查義務。行政審批中的審查為實質性審查,而對備案材料只應進行形式性審查而不應進行實質性審查。
因為備案不同於審批,審批是行政機關強制性權力的應用,被審批的事項是屬於普遍禁止性的行為。備案的事項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項,相對人不是因為備案後才具有了從事該項行為的資格,而是在備案以前已經具有了從事該項行為的資格。
備案的過程只不過是相對人通過備案告知行政機關相對人要進行某項行為,而無須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備案只是一個形式性審查的過程。
如果要對備案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當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備案材料在進行全面審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時,應當如何處理?否定相對人的備案材料,不允許相對人進行該項行為?這就等於是變相的行政審批,這與取消行政審批改變行政管理模式的目的是相背的。
在行政審批中對行政機關審批事項有後續要求,《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對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該法第六十條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同時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即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作出行政許可後,應對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核查。這一制度應屬於法律強制性的監督制度,並且置於公眾監督之下。
備案後行政機關是否進行監督檢查和如何進行監督檢查,一般由接受備案材料的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來安排,應為非強制性的制度。
總結行政備案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審批和備案對行政機關的要求以及行政機關所應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在行政審批過程中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報送的審批材料的稽核標準比較嚴格,而在備案過程中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報送的備案材料的稽核標準相對較低。
同樣,在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時的責任標準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是不同的。
在行政審批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審批的結果負有完全的責任,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過錯,而在備案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需對備案結果承擔過錯責任,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要對相對人報送的備案材料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就可以了。
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存在過錯即使在備案中發生了不利結果,也不應承擔責任,該責任應當由備案的相對人自己來承擔。
行政備案的概念
備案嚴格地講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不像行政審批那樣可以追溯其法源,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沒有使用過這樣的名稱。它是行政機關對某種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稱。備案從其字面上來看,顧名思義就是報告、備案。其本質是一種公示,就是行政相對人將其需要進行的行為活動告知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將相對人報告的資料使其他人知曉,為事後檢查監督提供資料或某種依據。
由於備案不是法律規定的法定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備案事項的制定並無法律層面的要求,而是由行政主體在自己行政管理的範圍內,根據工作的需要進行制定,也就不像行政審批那樣受到強制性法律的調整。但有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也應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則,要突出服務意識,為相對人提供便利。
行政備案的本質
備案制從本質上說應是一種服務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應具有強制性的。相對人提供的備案材料的作用是告知行政機關自己將要進行的某種行為和提供便於行政機關進行事後監督的依據。行政機關作為接受備案材料並儲存該備案材料的單位應當設立審查程式,但該項審查應不同於行政許可中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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