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保理和雙保理的區別在哪裡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有著兩種保理模式,單保理與雙保理。小編在此整理了單保理和雙保理區別,供大家參閱,希望大家在閱讀過程中有所收穫!

  單保理與雙保理的區別

  單保理和雙保理是國際保理業務的主要執行模式。

  單保理:由出口保理商單獨購買賣方的應收賬款,進口保理商只為出口保理商承擔壞賬風險,而不承擔向買方收取貨款的義務;只有當賣方嚴重預期不付款時,進口保理商才啟動一定程式負責催收賬款。

  雙保理:出口商在採用賒銷O/A方式向債務人進口商銷售貨物時,由國內保理商和國外保理商共同為出口商提供的集貿易融資、賬務管理、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單保理模式

  單保理模式Single Factor System是指只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國際保理業務。單保理模式下往往出口地銀行不是出口保理商,它與出口商之間沒有訂立保理合同,所以不是保理業務的當事人,而是中間媒介。因此,單保理有3個當事人:出口商、進口保理商和進口商。總的來說,單保理模式是國際貿易運用保理業務較早時期的產物,現在主要適用於國內保理業務。隨著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和保理商業務水平的提高,單保理模式逐漸已為雙保理模式所取代。單保理模式適用於出El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沒有保理商的背景下。

  雙保理模式的區別

  單保理模式與雙保理模式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減少了雙保理中的重複工作和資金週轉環節;

  ②沒有使用出口保理商,而在出El國使用一家銀行為銷售商解付收到的貨款,在某些約定的情況下,亦為銷售商轉遞有關貿易單據、檔案和資訊;

  ③進口保理商不再對出口保理商承擔付款等責任,而是直接對銷售商負責;

  ④進口保理商為一個不熟悉的銷售商辦理收取貨款的業務,可能在業務習慣和語言方面比雙保理更為困難。

  雙保理模式

  雙保理模式在雙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與出口國所在地的保理商簽署協議,另外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雙方也簽署協議,相互委託代理業務,並由出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要,提供融資服務。

  雙保理模式優點

  雙保理模式有4個當事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和進口商。現在的國際保理就是指雙保理模式,它的主要優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簽訂協議後,一切有關問題均可與出口保理商交涉,並可由此獲得全部的保理服務,從而消除在語言、法律、貿易習慣等方面存在的障礙。

  2出口商有可能獲得條件較為優惠的融資。如進口保理商的貼現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進口保理商以預付款方式或貼現方式提供融資。進口保理商按自己的貼現率將融資款項付給出口保理商,並由其轉交給出口商。在這種情況下,出口保理商必須代出口商向進口保理商擔保,對發生糾紛或違約行為的應收賬款保證退還相應的融資款項。

  3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細緻地研究債務人所在國的有關法律、貿易習慣等就可提供各項專門服務,因為債務人所在地的進口保理商將負責這方面的工作,併為債務人核定相應的信用限額供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參照執行。儘管進口保理商對貿易糾紛不承擔責任,但出口保理商可以要求進口保理商予以協助。尤其在出口商發生破產倒閉的情況下,進口保理商的這種協助對收回債款、減少損失將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4對於進口商來講,它僅需同本國的進口保理商打交道,也免除了在語言、法律、商業習慣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難。

  5有了進口、出口兩個保理商,才能使出口商的債權得到保障,督促進口商清償債務。

  雙保理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由於兩個保理商均要提供銷售帳務管理服務,所以管理費用一般比單保理模式要高。對於資金的劃撥,由於增加了進口保理商這一中間環節而速度較慢。如業務量較小,出於費用方面的考慮,進口保理商往往採用定期劃撥而不是逐筆劃撥的做法,這將使速度更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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