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海事擔保的方法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那麼你對海事擔保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海事擔保的相關法律知識。

  

  什麼是海事擔保

  海事擔保是指在海事訴訟及其相關活動中,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保障當事人的海事請求得以實現而提供的擔保。包括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式中涉及的擔保。

  海事擔保的方式為提供現金或保證、設定抵押或質押。海事請求人請求擔保的數額過高,造成被請求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海事擔保的提供

  ***一***請求人擔保的提供

  海事請求人在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或者海事證據保全時,海事法院可以責令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的擔保應當提交給海事法院。

  ***二***被請求人擔保的提供

  被請求人的擔保,可以提供給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給海事請求人。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方式和數額由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決定。

  海事擔保的減少、變更或取消

  海事擔保提供後,提供擔保的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減少、變更或者取消該擔保。

  申請必須有正當理由。正當理由是指:

  ***1***海事請求人請求擔保的數額過高;

  ***2***被請求人已採取其他有效的擔保方式;

  ***3***海事請求人的請求權消滅。

  海事擔保的返還

  海事擔保的返還,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海事法院或接受擔保的人應將擔保物返還給擔保人。提供給海事請求人的擔保,除被請求人和海事請求人有約定以外,海事請求人應當返還;海事請求人不返還擔保的,該擔保至海事請求保全期間屆滿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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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的主要作用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擔保制度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一開始就與金錢借貸關係息息相關。現今,債權擔保的意義已不僅是單純的擔保問題,而且可能通過擔保借貸關係的安全實現來推動借貸關係的蓬勃展開,對促進資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迴圈。

  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閒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閒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從法律意義上說,資金融通過程主要是指借貸關係的成立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在市場經濟社會裡,由於種種因素的作用,致使貨幣與實物在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分佈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

  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

  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從特定擔保物中實現優先受償。所以債權人不必擔心因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其貸放資金的經濟動機可以正常實現。

  其債權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保護,債權人勢必會樂此不疲,進而積極主動地尋求貸款物件,以便獲取貸款利息,實現其利潤增值。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迴圈過程,在全社會範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無錢或缺錢的人在借入一定資金後,原則上並不因為設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對其物的用益權或處分權。

  在保證中,很明顯,保證人不會因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約。也即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而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況有些複雜,但總體上來說,擔保物的實體所有權仍留於擔保人手中。

  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這一點在不移轉達佔有的抵押權原則上也不失其對質物、債務人也不失其對留物的處分權,只是在實際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過設立債權擔保,債務人不但如願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擔保中,債務人既達到了貸款的目的,同時又使其特定擔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即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資金融通的雙重意義在這裡得以充分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