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的程式流程是怎樣的

  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運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種自治活動。對於人民調解制度,具有特定的調解程式流程。下面為你詳細介紹人民調解的程式流程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人民調解的程式流程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援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二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人民調解的作用

  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的調解制度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

  一是法院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二

  是行政調解,是指在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對糾紛進行調解的活動;

  三是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根據憲法、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實踐證明,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對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減少糾紛,預防犯罪,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的工作原則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

  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