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基礎知識形式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人民調解基礎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人民調解受理範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髮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公民與公民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一般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鄰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公民與法人

  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十分廣泛,例如,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之間因土地承包、農業產業化服務中的合同,劃分宅基地、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企業職工

  企業職工與所在企業之間,因企業轉制、租賃、兼併、破產、收購、轉讓,或者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

  其他

  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組織、施工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設,危改房屋改造等引發的糾紛等等。

  人民調解不受理範圍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人民調解的調解形式

  什麼是調解形式,調解形式有哪幾種?

  調解形式是指調解人員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所採用的具體方式。常用的調解方式有:單獨調解、共同調解、直接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聯合調解等。

  單獨調解

  單獨調解是指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的調委會單獨進行的調解。這是調解委員會最常用的調解方式之一。單獨調解適用於調委會獨任管轄的糾紛。這類糾紛不涉及其他地區、其他單位的關係人。調解組織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比較熟悉,便於深入調查研究,摸清糾紛發生、發展情況,針對當事人的心理特點,開展調解工作;便於督促調解協議的履行;便於解決當事人合理的實際困難。因此調解成功率較高。單獨調解應注意因人熟、地熟、情況熟而照顧情面或礙於一方勢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調解等弊端。

  共同調解

  共同調解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調解組織,對於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協調配合,一起進行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可以由有關的各方調解組織共同調解。”那麼什麼是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呢?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指的是糾紛當事人屬於不同地區或單位或者糾紛當事人屬於同一地區或單位而糾紛發生在其他地區或單位的。共同調解民間糾紛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單獨調解民間糾紛的方法、步驟基本相同。但共同調解實施起來較單獨調解要複雜,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與其他地區或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糾紛時應注意:

  ①共同調解是數個調解組織共同調解一起糾紛,在受理後,必須分清主次,以一個調解組織為主,其他調解組織協助。一般情況下,以先行受理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其他各方為協助調解方。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受理時,應本著有利於糾紛調解的原則確定由其中哪個調委會管轄,並以有管轄權的調委會為主調解,其他有關各方協助調解。

  ②在實施調解前,要詳細研究制定調解計劃,明確分工。在進行調解時,參與調解的調解組織要相互配合,加強資訊交流,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③共同調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要一視同仁,防止小團體主義、宗派主義對調解工作的干擾。

  ④調解協議達成後,各調解組織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督促本轄區內當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議。

  ⑤以為主方的調解委員會進行糾紛統計,並做好糾紛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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