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索賠成功的案例分析

  固定總價合同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你對固定總價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固定總價合同的法律相關知識。

  

  一、案情介紹: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某電力建築公司***以下簡稱“電建公司”***與某電廠公司***以下簡稱“電廠公司”***簽訂了《發電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發包方將合同承包範圍內的建築及裝置安裝工程發包給電建公司,電建公司依照施工合同和圖紙履行了施工義務,電廠公司依約向電建公司支付工程價款。

  合同約定合同價款包死價,即承包範圍內的工程專案和費用專案,按批准概算確定的工程專案和費用專案的概算價8762萬元作為合同價。合同簽訂後電建公司嚴格按照電廠公司提供的施工圖設計全面履行了施工義務,並按約定將建成且經驗收合格的兩臺機組分別移交給了電廠公司投產使用。


  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電廠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圖設計與簽訂合同時初步概算設計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區別,施工圖設計無論從工程量、工程範圍、還是工程造價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設計,合同原約定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因業主的變更,施工方電建公司無法滿足施工圖的設計要求,如按施工圖施工則勢必要變更合同,而按合同約定施工即無法按電廠公司提供的施工圖施工。

  事實上,電廠公司的實際圖紙等大量要求改變了原合同約定的工程量,電建公司只好按實際施工圖設計的新內容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無條件滿足發包方電廠公司的要求進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結算時發包方與承包方在結算合同價上出現了嚴重分歧:電廠公司認為,既然合同是包死價,結算只能按照包死價進行結算;電建公司認為,合同雖然約定是包死價,但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發包方已經變更了原來初步設計的工程量等專案,改變了原來合同約定時的工程量等專案,屬工程變更,應按照變更後的實際施工圖工程量進行如實結算。

  雙方故此產生結算爭議。在長達四年的結算過程中,電廠公司自己委託鑑定單位進行了單方審價,且要求在原包死的範圍內審價,而拒絕按變更後的工程量據實結算,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給承包方電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無奈電建公司依據合同的約定,於2012年7月向仲裁委申請了仲裁。

  二、案件的審理與仲裁

  該電廠工程從2009年9月開工,至2011年底竣工,結算工作一直延續到2012年年底。在此期間,雙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結算資料。

  2012年6月,電建公司正式就此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電廠公司隨後提出反請求,雙方涉案標的達一億伍千萬元。仲裁委受理雙方的仲裁申請後,通知雙方當事人舉證,並於2012年11月12日第一次開庭就本案進行了審理。

  承包方舉出變更的證據證明,施工圖設計的實際工程量大大超出簽訂合同時的初設圖紙,整個工程的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此證明該施工合同發生了質的變化,並依此為突破口,主張不應按照原來所籤合同價9762萬元結算,而應據實結算,並在庭審中始終圍繞這一中心點展開舉證和辯論。發包方電廠公司堅決主張依照原來簽訂的施工合同進行結算,結算額不能突破合同總價9762萬元加認可的50萬以上工程變更,拒絕據實結算。

  最終,仲裁庭在承包方的全面完整的舉證之下采納了我方的觀點,認同該工程應該據實結算,而不應按照原來雙方簽訂的固定價合同結算。到此,我方就基本上突破了結算所依據的原合同的包死價的限制。

  在仲裁之前,發包方就搞過一個單方鑑定,承包方不同意單方鑑定結論,要求重新鑑定。由於雙方對於工程結算的主要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所以仲裁庭在開庭審理後,支援申請人對該工程的造價申請司法鑑定,以求通過司法鑑定解決雙方的分歧,結論作為該工程造價的參考或依據,並以鑑定結論作為仲裁裁決的基礎。

  於是,2013年4月電建公司正式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因為在與電廠公司共同選擇司法鑑定機構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所以仲裁庭指定了司法鑑定所單位,對該工程造價進行了整體鑑定。司法鑑定最終的結果是:電廠整體工程造價為 103849163.14元。這個結果大大超出了原“合同包死價”和發包方單方審價的數額,基本上實現了提起仲裁的目的。

  仲裁委在該鑑定結果的基礎上,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對工程整體造價和還款方式等事項再次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電廠整體造價為10270萬元,仲裁委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作出裁決:

  電廠工程總造價為10270萬元,加上電建公司已代付的裝置款3185000元,剩餘材料款79456.78元,再減去八項消缺費用及油料款928000元后,最終工程結算額為105036456.78元***壹億零伍佰零叄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柒角捌分***,減去電廠公司已經支付電建公司的83567103.59元,電廠公司共欠電建公司工程款21469353.19元,在4個月內付清;本案雙方各自已經支付的仲裁費和鑑定費由雙方各自承擔 。本案仲裁結果基本上達到了電建公司的預期目標。

  三、分析和啟示:

  從本案中看施工企業在專案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同簽訂存在隨意性。在本案證據資料的整理過程中發現很多合同的簽訂存在隨意性,比如產品規格不明確,數量模糊,條款不嚴謹等現象。專案部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度需要,要簽訂大量工程分包、物資採購、裝置租賃和構件加工等合同檔案,這些合同的簽訂直接關係日後工程的結算問題。

  但在實際的合同簽訂過程中,合同簽訂人很少從整個工程結算的角度對合同進行全面的審查,造成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完善、部分條款意思不明確或者合同條款不利於己方甚至合同無效等現象,為以後出現糾紛埋下了隱患,沒有很好的重視合同審查以便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合同風險。

  2、合同履行不嚴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起訂立並遵照執行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法律檔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嚴格履行合同,不僅會承擔違約責任,還有可能出現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的法律後果。

  在專案部經營管理過程中,經常出現簽訂合同後,便把合同擱在一邊,履行合同時沒有再去仔細研究合同條款或進行合同交底,而是憑藉對合同的粗略理解或是個人以往的經驗進行合同的履行,對合同履行情況沒有建立跟蹤報告制度。這樣可能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合同履行不全面、產生違約現象甚至出現合同糾紛,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損害公司的經濟利益。

  3、合同變更手續不完善。施工專案部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由於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發生大的變化,經常會出現到對已簽訂的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時間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進行變更的情況,那麼就會涉及到合同變更手續的完善問題。

  在出現此種情況時,專案部管理人員常常是打個電話通知或是當面幾句話說明情況,雙方沒有形成書面的合同變更協議,一旦產生糾紛,合同變更將無從主張,導致合同產生履行風險。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所以,在合同發生變更時,應取得雙方協商一致的書面協議或是對方同意合同變更的書面宣告,完善合同變更手續,避免出現合同風險。

  ***二***、施工過程中索賠的問題

  1、施工企業專案管理中工程合同索賠意識不強

  工程索賠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或承包商一方由於另一方未恰當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其特徵是:***1***不主張不賠償;***2***事後提出;***3***依法解決的過程。工程索賠是保證施工合同正確履行,獲取應得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簽證索賠工作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並非影響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關係的非正當行為。

  由於受傳統管理模式的影響,施工企業對於工程索賠工作重視不夠,形成了不敢簽證索賠,不會簽證索賠的局面,即認為承攬工程不容易,建設單位***發包人***能將工程交給自己做,就應當聽發包人的,一味順從發包人。遇到該簽證索賠的事件為顧及與發包人的關係不去簽證索賠,僅將索賠停留在口頭上,錯過簽證索賠的最佳時機,造成工程索賠不能,形成了公司應得利益的嚴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