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居間合同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資訊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絡的中間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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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間合同的概念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作為居間的早期形式,我國西漢時期就存在,民間將居間人稱“牙行”、“牙紀”亦稱“互郎”。居間產生的初衷是當事人雙方在進行交易時,對對方不瞭解需要中間人介紹,來促進雙方交易。久而久之,就產生居間合同,介紹人和需要介紹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居間人是指促進交易雙方成交而從中取得報酬的中間人。

  ***二***居間合同的特點

  1.居間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多數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論上都承認居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典型合同。居間有利於促進交易,在民間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確把居間合同規定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

  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的報償,居間人以收取從事居間活動的報酬為其營業;如果沒有報酬,就不是居間合同,所以說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當事人和現實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居間合同的成立也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採用口頭、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應遵循有關商業習慣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習慣,因此,居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間合同標的是行為,具有居間性

  居間合同的目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尋覓及指示可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從而為委託人訂約提供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斡旋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的交易,所以說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在居間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的過程中,居間人僅是一箇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託人,也不代表相對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間人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上並不體現居間人的意思,這些特徵體現了居間合同的居間性。

  4.居間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居間合同的一方主體居間人具有特殊性,居間人必須具備合法的法律資格,只有經過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可以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為居間人。居間人應具備相應的法律和專業業務知識、能力、經驗和資訊。法律應規定機關法人、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從事居間活動。

  5.居間合同的居間報酬有不確定性

  居間報酬的不確定性是指在居間合同中委託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託人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而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不到目的,委託人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有著不確定性,居間活動或許成功,或許失敗。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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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係,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資訊。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