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則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你對合同履行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法律知識。

  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則

  一、合同履行地的概念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

  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對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作為實體法對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點”,而《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式法則稱其為“合同履行地”,兩者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是各法在立法中對本法所要解決問題的側重面不同而規定的一個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


  二、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則

  1、特徵履行地規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

  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徵的標誌點,且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

  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徵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特徵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適用意見》第19條、《合同法》第62條、第141條、96年最高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等都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進行了界定。

  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質一般根據合同的名稱來確定,若名稱與合同中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型別,再確定履行地問題。

  2、實際履行地規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

  以買賣合同為例,96年最高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也強調在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可以變更約定,並明確了雖有約定但未實際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也就是說合同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並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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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型別分類

  第一, 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係。

  第二,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 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第六, 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