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土地與拆遷安置有什麼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徵地一般指徵收,那麼你對徵用土地與拆遷安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徵用土地與拆遷安置的相關法律知識。
徵用土地與拆遷安置補償
徵用土地與拆遷安置,都要對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給予法定事項的補償。
***一***徵用土地補償。徵用土地補償是由用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土地被徵用人支付的徵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本項及徵用其他土地的前兩項補償標準由各省規定。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2節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本省還規定四類建設專案徵地的“三費”按規定標準幅度的低限計付:
***1***國防、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或省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搶險救災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用地。
***二***拆遷安置補償。包括兩大類:
一是被遷房屋補償;
二是拆遷安置補助。
前者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3條至第28條的規定,其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貨幣補償適用於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以及被拆遷人對此有選擇的場合。被拆遷人沒有選擇貨幣補償或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房屋承租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補償標準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4、25條的規定辦理。而拆遷安置補助是指由於被拆遷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遷人向其支付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
1、搬家補助費。這是被拆遷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遷往他處居住,由拆遷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費用的補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這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因遷離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額外支出的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第2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經濟損失補助費。這是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一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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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的特徵
徵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