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欠條和借條的區別是什麼呢?乍一看,似乎二者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樣的,借條和欠條都屬於債權憑證,它們的法律效力也沒有高低之分,但他們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義實則是有區別的,書寫規範也有所不同。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在現實生活中,不同民事主體因各種經濟活動產生了大量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債權債務人常常會以文字憑證的形式來記錄雙方的債權債務。這其中,借條和欠條是最為常見的形式。如果僅僅從字面文意上解釋,兩者似乎沒什麼區別。但如果從法律意義上說,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有很大學問的。而在現實生活當中,有人經常會將借條寫成欠條,或把欠條又寫成借條,由此產生了很大的訴訟隱患。在這裡,我將二者在法律上的細微區別詳述於下,或許能減少你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1、借條與欠條的內涵不同
借條證明的是一種借貸合同關係,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借條要寫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額要有大小寫,借款人簽名或蓋章,出具借條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貸還要註明還款方式,利息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等。
欠條證明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比如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
種結算依據。欠條一定要寫明債權人姓名,欠款金額要有大小寫,欠款時間,最後是欠款人簽名或蓋章,出具欠條的日期。
因此,欠款範圍大於借款。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兩者的形成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受到《合同法》調整。
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欠條”的法律概念較大,不一定是合同關係,可以是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等。更多的受《民法通則》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調整。
3、在適用訴訟時效上不同
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對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後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註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4、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基此,債權人面臨的訴訟風險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性。
綜上所述,我們在日常生活和經濟往來中,如果選擇以文字憑證來記載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時,鑑於借條和欠條在法律特徵上的區別和法律規定的不同,一定要謹慎選擇欠條或是借條來作為記載的憑據,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