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與離婚損害賠償有什麼聯絡

  你知道配偶權與離婚損害賠償嗎?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而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配偶權與離婚損害賠償的關法律知識。

  配偶權與離婚損害賠償的關係

  1、什麼是配偶權?

  配偶權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先提出並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國家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就目前國內法學家爭議見解分呈的情況,法學界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也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身份說,“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份權”;

  二是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

  三是利益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四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其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五是性權利說,“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特色是性權利”。

  一個科學、完整的定義,不僅要充分體現出該定義所包含的內容,而且還應當充分再現該定義的性質。鑑於此,從配偶權是身份權,具有平等性、絕對性和支配性等特性來考慮,配偶權應當是指基於合法婚姻關係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的、由夫妻雙方平等專屬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生活、鍾愛、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利。

  2、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的關係

  離婚精神損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因對方過錯行為而受到的非財產上損害。這裡,非財產上損害,指不表現為財產上損毀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精神損害”。這種非財產上損害其實質就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並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由此,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密切關係,具體表現為:

  ***1***法律上明確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兩者目的相同。

  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目的就是通過對配偶權的保護,更好地發揮《婚姻法》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作用。

  同時,精神損害賠償兼具補償、撫慰和懲罰三種功能,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不僅僅是對婚姻關係中弱者一方進行補償和撫慰,更重要的是通過對過錯方的懲罰體現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維護以配偶權為核心的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可以說,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二者是殊途同歸。

  ***2***配偶權的確立是產生離婚精神損害的前提。

  配偶權因合法婚姻關係成立而產生,因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當事人因配偶權的喪失產生了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上稱為離婚精神損害。

  現實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關係也會產生非財產上損害,但是法律不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加以保護,原因在於法律承認配偶權合法而認為同居關係是非法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沒有配偶權的確立就不會產生法律意義上的非財產上損害。

  ***3***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以配偶權為依據。

  配偶權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發揮著其他民事權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因第三者插足、通姦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判處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審判機關對《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類推適用,法條中規定的配偶間的忠實義務成了審判機關類推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依據。由此可見,在法律上規定配偶權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適用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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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損害賠償的功能

  ***一***填補損害

  填補損害,是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救濟手段。通過賠償損失,使受害方的權益得到儘可能的彌補。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一方面對於受害方因離婚而導致的可以用財產進行直接衡量的物質損害給予直接彌補;另一方面,對於精神損害,雖然不能用財產衡量,但以財產方式進行彌補也儘可能地將離婚為受害人帶來的傷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補償與撫慰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金,是一種特殊賠償金,兼具補償和撫慰雙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主體,具有親密的感情關係,一旦一方受到對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擊之大。因此,由過錯方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有助於受害人恢復身心健康。雖然精神損害難以用財產彌補,但財產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證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關係解體之後又足夠的物質條件去調整和緩和因此受到的打擊,重新設定新的人生目標。

  ***三***制裁過錯方

  讓過錯方承擔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是婚姻法對於漠視配偶權益、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的譴責和懲戒。這種懲戒不僅是對過錯方的懲罰,而且對他人也有警示和預防作用,使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過錯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以減少這類行為的發生,從而維護社會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

  ***四***保護無過錯方

  實行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保障離婚後無過錯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單親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於單親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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