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都有什麼樣的規定

  在生活中,離婚是可以向對方提出賠償的,但是,對離婚損害賠償也有相關的時間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希望能幫到你們。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援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離婚損害賠償情形的認定方式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行為。

  在實踐中,法律上的重婚容易認定,但實踐上的重婚較難認定。應當將有配偶的人再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有配偶的人雖未再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比較穩定的同居關係,並且生兒育女的 等以上行為都應當認定為重婚,這樣,可以更好地制止和處罰重婚行為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中將其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充分條件是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維持一種持續、穩定地非共同居住關係,或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維持一種非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關係都不應視作是同居。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係”、“豔遇” 等都不屬於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範圍,所以因上述關係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是無法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這一解釋 是有悖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的,因為《婚姻法》在總則中,有一條禁止性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該條其實對“包二奶”、“養情婦”,“納妾”等不良行為明確予以禁止。還有一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其實在倡導“以德治家”,建設 “德治家庭”,但一方如果無視這一倡導,與他人同居,同樣可以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一個理由。而且從現實生活來看,“情人關係”、“豔遇”對 夫妻關係的影響並不比“重婚”、“同居”所造成的損害小,因此如果說引入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本意是要讓那些輕視、踐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價讓受害方得到一定 補償,並試圖通過此種制度增強婚姻的穩固性,減少社會上“婚外戀”情況的話,那麼將“情人關係”、“豔遇”排除在損害賠償制度之外,那就是在縱容有此愛好 的人。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已成為困擾許多婚姻家庭的一個重大問題。近些年,完善立法以懲治家庭暴力的呼聲越來越高。婚姻法多層次、全方位的對家庭暴力作了規定。其中,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種損害賠償情形。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蒙受損害的行為。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凡是夫妻一方有類似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且這種行為導致離婚的後果,則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起訴狀的格式

  離婚損害賠償起訴狀範文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後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鑑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