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租賃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原告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出租方無過錯,承租方是否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因原告的違約導致該合同符合不適用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的情形時,該合同已不具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但應向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相關損失。
一、強制履行的弊端
***一***違背民法的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自願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如果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強制履行成本過高的情形下,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則違背了民法的自願原則,不利於發揮違約方進行民事活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還容易激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及形成訴累
承租方主張提前解除合同的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援後,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在有第三人願意承租該房屋的情況下,承租方會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以減輕自身損失,如果出租方不同意承租方轉租,則會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承租方的租房合同,形成訴累。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在沒有第三人願意承租該房屋的情況下,承租方極有可能被迫將房屋空置,造成社會資源的閒置與浪費,不利於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並且如果存在分期支付房屋租金的情況下,承租方在到期應交納下一期租金時,往往會採用拒絕或延期支付租金的方式來消極對抗出租方。屆時,出租方又會起訴至法院要求承租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與承租方簽訂的租房合同,形成訴累。
二、對守約方出租人的法律救濟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作為合同的守約方,出租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相關損失,以保證其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一***在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租房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一般情況下法院按照租房合同的約定計算違約金,不主動調整,只是在一審程式中經法院釋明後,當事人請求調整的除外。當事人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裁判。
***二***在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租房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那麼合同解除後,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為出租方的合理尋租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結合房屋位置、面積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3~6個月的尋租期,承租方應當支付這期間的租金以賠償出租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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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基本概念
租賃合同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裝置,承租方取得裝置使用權並按期支付租金的協議。租賃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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