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下兼職能否辭退

  解除勞動合同***Dissolve A Labor Contract***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結束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什麼情況下能接觸勞動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顏某在某公司後勤部任職,簽訂有為期3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時,月薪2800元。為了多賺點錢補貼家用,顏某又託人找兼職工作。得知自己租住的小區幼兒園有一份門房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平時俗稱的“睡覺班”, 顏某覺得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時間不存在衝突,於是接了下來。幹了半年後,公司知道了顏某兼職的事情,認為顏某晚上值班會影響休息,分散工作精力,於是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責令顏某在一週內辭去兼職工作,否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顏某認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時間做兼職,而且是“睡覺班”,根本沒有影響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於是沒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週後,公司真的解除了與顏某的勞動合同。

  顏某對公司作出辭退決定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構在查清事實後,依法駁回了顏某的訴求。

  評析

  兼職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在完成本職工作以外,在業餘時間內與其他單位建立類似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兼職主要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而對全日制勞動者的兼職則有嚴格限制。一般認為,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階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四是單位知悉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

  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麼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後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顏某未經單位許可,私自兼職,雖然“睡覺班”也許不會影響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問題是,在公司向顏某書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後,顏某執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責令顏某改正期限屆滿後解除其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勞動仲裁機構駁回顏某訴求的裁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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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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