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企沒簽合同員工造成損失是否要賠償

  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工作不易,且行且珍惜,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關於在私企沒簽合同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情況,希望對大家有用!

  在私企沒簽合同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情況

  員工過失造成公司損失是否應該賠償與是否簽訂合同無關。這屬於民事賠償問題,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按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制定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式制定並讓勞動者知悉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四***、證明損失的存在。一般應為直接損失,比如貨物的損毀、客人的索賠,但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如預計的利潤。

  ***五***、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員工明知貨物驗貨不通過而予以放行或有收受賄賂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而普通員工即可以發現的瑕疵作為一個專業的員工卻沒有發現即可認定為重大過失。

  公司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哪些風險

  一、未籤的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籤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2倍進行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六、不籤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祕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