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員工的試用期能否與換用工單位約定
被派遣員工換用工單位能否另行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員工更換用工單位時,勞務派遣公司只能與勞務派遣員工約定一次試用期。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被派遣員工的試用期不能與換用工單位約定一些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被派遣員工的試用期不能與換用工單位約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以企業和員工之間加深瞭解、相互熟悉的期限,該期限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設定使用期的目的一方面可以為用人單位提供足夠的時間,使企業能夠近距離、全面地瞭解員工,從而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另一方面試用期也是法律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體現,讓企業充分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條件相一致,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由於勞務派遣這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勞動者不固定在某一個特定的用工單位工作,有可能由於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等原因而更換用工單位。實踐中,由於特定行業的崗位技能要求較高,確實需要在員工工作中隨時考察,因此很多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就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內容約束員工,但這是與法律相沖突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這裡對於試用期設定次數做出明確規定,即在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無論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內容如何變化,也無論勞動者是否存在中途離職等問題。而且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6條也做出相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所以,勞務派遣員工更換用工單位時,勞務派遣公司只能與勞務派遣員工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用工單位基於崗位需要必須要對勞動者的崗位適應性進行考核,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勞務派遣員工的更換條件。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待遇
1、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2、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務派遣人員加班工資支付主體
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中提前規定出具體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除工資外,加班費、效益獎金、福利,這些都是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的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發給派遣工人。
《勞動合同法》第62條也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員工、購買派遣服務方在幾方協議中應該對加班問題作出約定,以明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