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隱瞞懷孕會被辭退嗎
韶華易逝,工作難為,作為新入職場一員,我們要考慮的問題很多,今天小編為你介紹員工隱瞞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員工隱瞞懷孕被辭退賠償
人單位認為女職工隱瞞懷孕事實,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我們認為是無效的行為。
理由是,用人單位這一錄用女職工的限制性條件,實際上既是剝奪了懷孕婦女獲得勞動的權利,同時又侵犯了婦女的生育權,是違反了婦女權益保護法違法行為,是對懷孕婦女的歧視,用人單位的這一規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行為。因此,用人單位不僅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該女職工,而且還應保障該職工依法享有的懷孕期應享受的權益,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相關勞動法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對女員工保護規定的法律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辭退女職工的條件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