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的對外責任是什麼

  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個人合夥的相關法律知識。

  個人合夥的對外責任

  個人合夥的對外民事責任指全體合夥人就合夥債務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合夥企業對第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夥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


  1、合夥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合夥人承擔合夥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夥人首先是以合夥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後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則不發生合夥人的連帶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 規則為:

  ***1***每個合夥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夥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

  ***2***其清償行為, 對其他合夥人也有清償的效力;

  ***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因在於:法律對每一合夥人的出資 額、出資比例都沒有嚴格的限制,對合夥人的出資總額沒有規定最低標準,沒有規定合夥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也沒有對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和合夥企業財產的規模 加以限制。

  因此,合夥企業的財產數量可能太少而無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夥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但是每一個人擁有多少財產,第三人無從知曉,而且合夥人各自擁有的財產也可能相差懸殊。

  因此,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持續到 合夥企業解散後的五年內。如果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原合夥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連帶責任消滅。但債權人的請求權,應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 時效內行使,否則將喪失對債務人***原合夥人***的實體權利。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合夥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多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合夥糾紛屢見不鮮,而且合夥這種經營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將越來越多樣化、複雜化,因此,明確合夥的民事責任,既可以防止或減少合夥糾紛,也可以有助於合夥糾紛的解決,更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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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解散

  1、合夥解散的概念

  合夥的解散又稱合夥的終止,是指由於法定原因的出現或全體合夥人的約定使合夥關係消滅。

  2、合夥解散的事由

  合夥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85條***。

  3、合夥解散的後果

  合夥解散並不是合夥立即消滅,合夥解散後,應當開始清算。在清算期間合夥視為存續,合夥的活動限於於清算有關的事務,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