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的運作方式是怎樣的

  個體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個人合夥的相關法律知識。

  個人合夥的運作方式

  一、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規定的關於成立個人合夥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應當認定為合夥關係成立。

  二、經營個人合夥的經營,涉及到合夥的經營決策、合夥經營事務的執行、合夥經營的監督、合夥經營結果的承擔四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上述方面均有明確規定。

  第一、合夥的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第二、合夥經營的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或者委託合夥人中的一個或數人執行。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該負責人對外代表合夥的利益,對內承擔經營管理職責。

  第三、合夥經營的監督權,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行使或分別行使。

  第四、合夥經營的結果,無論是由合夥負責人還是合夥人委託的其他人造成的,均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加入退出個人合夥的加入,又稱入夥, 是指在合夥經營期間,原合夥人以外的人申請加入合夥並取得合夥人身份的行為。關於入夥的法律要求,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 書面合夥協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書面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修改合夥協議;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夥無效。

  個人合夥的退出,又稱退夥, 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原合夥人退出合夥組織從而喪失合夥人身份的行為。關於退夥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夥人退夥,書面合夥協議有約定的按 照書面合夥協議處理;書面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及當事人的過錯,確定應承擔的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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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合夥的優勢

  合夥與自然人獨資經營相比,可以集中較多的資金,解決人力、物力、財力的不足,以達到僅靠一家一戶的經濟力量無法達到的經濟目的,便於發揮合夥人各自的優勢,形成一種新的生產力;與法人相比,合夥不受法人條件尤其是財產數額和獨立責任的限制,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特別適於期限較短,經營專案較集中,參加單位較少的聯營。但是合夥的靈活性必然要以相對的複雜性作為代價,因而必須仔細研究它的法律特徵,分析好個人合夥的民事責任,這樣才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法制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