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危害行為定位是怎樣的

  你知道危害行為嗎?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按照遞進式犯罪構成體系理論,危害行為是構成要件的該當性或犯罪客觀方面最核心的要素,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危害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法中的危害行為定位

  “危害行為”究竟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要件,還是犯罪行為的上位概念即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要件與“危害行為”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可以說,以上問題是我國刑法學界長期忽視的問題,也是研究“危害行為”必須解決並加以澄清的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一***稱謂不敢苟同

  對於“危害行為”的稱謂,不如將“危害行為”的稱謂恢復其本來面目,稱之為“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要件”,將其性質概括為犯罪行為的客觀性質反而更為科學。我國刑法理論將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的行為,稱之為“危害行為”。這也是我國刑法的傳統稱謂。這種傳統觀點值得商榷。

  顧名思義,“危害行為”是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行為。據此定義的話,那麼“危害行為”的範圍就非常廣泛了,諸如一般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等等。

  ***二***實體行為之析

  “危害行為”並不是獨立的實體行為。行為應當是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有機統一體,由於“危害行為”完全不包含主觀方面的內容,其實質是犯罪行為的客觀性質,因而不可能作為獨立的行為存在形式。即使我國刑法理論將作為犯罪行為客觀方面的行為要件特定化為“危害行為”,即賦予“危害行為”以特定含義,也不能將其視為獨立的行為。

  原因就在於犯罪行為客觀方面的行為要件是不包含主觀要素的,僅包含行為的客觀方面的行為要素。行為應當是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有機統一體,缺乏主觀因素就不可單獨成立行為,其不具備獨立存在的意義。

  ***三***判斷行為性質

  通過以上論述,可知由於正當行為、精神病人的行為、意外事件等與犯罪行為在客觀性質上相類似,因此刑法將其納人刑法所調整的範疇。

  那麼,應當如何判斷行為的客觀性質呢?應當從行為的主體***包括行為主體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義務***、行為的物件、利用何種客觀條件等各構成因素來進行判斷。正當行為、精神病人的行為、意外事件等這些非犯罪行為,在主體、主觀方面和客體等方面均與犯罪行為不同。

  兩者僅僅在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即行為的客觀性質上與犯罪行為具有類似之處:

  一種是該行為給社會造成了與犯罪行為相同的危害結果,如意外事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的行為等。但這種結果的發生,不是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下的實施的,不是行為人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體現,因而不是一般意義的行為,也就更加不是犯罪行為;

  另一種表現形式是雖然在客觀性質方面與犯罪行為類似,行為人也能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但由於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與犯罪行為不同的內容,因而行為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刑法理論將這兩種行為定性為正當化行為,只是由於在客觀性質上與犯罪行為類似,刑法才將其納人調整的範疇之內。

  由此可見,應當將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中的“危害行為”恢復其本來面目,稱之為“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要件”,其實質是犯罪行為的客觀性質。這樣不僅與刑法中的行為、犯罪行為、刑法評價的行為等相近概念進行嚴格的區分,而且彌補了現有行為理論的層次缺失,行為理論中存在的一系列難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相關閱讀:

  危害行為的概述

  1.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2.危害行為的基本形態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

  ***1***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範,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

  ***2***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義務,其來源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和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

  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由於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在不作為犯罪中,雖然行為人有時也實施某些積極的動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義務。

  作為和不作為在我國刑法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犯罪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刑法第261條的遺棄罪,即純正不作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為方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故意殺人罪,即不純正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