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假冒商標罪

  假冒註冊商標在民事方面是一種侵權的行為,在刑法上假冒註冊商標也是一種成立犯罪的行為。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新刑法與原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規定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新修訂的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構成特徵較刑法原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變動:

  ***1***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體作了擴大規定。刑法原規定假冒商標罪的主體是隻限於“工商企業”,現行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和犯罪主體。現行刑法的規定比刑法原規定在犯罪主體上擴大了許多。

  ***2***對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刑法原對假冒註冊商標罪曾用的是“空白”罪狀,即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註冊的商標的……。新修訂的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罪狀特別是犯罪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即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相比較新修訂的刑法規定的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據法律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主要應包括以下情況:A、在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情況下,在同類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B、將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使用在同類商品上的;C、將收購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使用在同類假冒的商品上的;D、回收註冊商標完好的容器、包裝及其附著物,使用在同類假冒商品上的等。具備上述行為之一的,都可以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3***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結果作了明確規定。刑法原沒有假冒商標罪結果的規定。刑法明確規定,假冒註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何為數額較大,目前可參照最高人民檢察地1993年12月1日《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執行即: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何為情節嚴重,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上述解釋為下列情節:A、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為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B、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C、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D、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等。

  新修訂的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法定刑的規定較刑法原規定有了較大加重。刑法原規定,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新修訂的刑法規定,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相比較將原規定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將罰金刑與自由刑選擇適用改變為合併適用或者單獨適用。這樣加重了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懲罰力度。

  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標準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全國人大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其他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一***、***三***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三***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五、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本規定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絡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高檢發研字***1993***1號檔案印發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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