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及效力是什麼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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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行為人未經授權而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表見代理亦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的範圍。

  ***2***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所謂主觀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並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卻因過失而不知,則他對無權代理行為亦負有責任,因此在法律上沒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並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顯然該合同應按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處理。

  ***4***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本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絡為基礎的。這種聯絡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本人發出的證明檔案,如本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本人向相對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權的通知或公告,這些證明檔案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依據。

  在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中,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往往與本人具有過失有關,但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觀上有過失為必要條件,即使本人沒有過失,只要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依據,即可構成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的效力

  對本人來說,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對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係,本人應受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約束,享有該行為設定的權利和履行該行為設定的義務。本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抗辯,不得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理由而拒絕承受表見代理的後果,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失作為抗辯。

  對相對人來說,既可主張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主張成立表見代理。主張前者,他可向無權代理人追究責任,主張後者,他可向本人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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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見代理的特徵表現為: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係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