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金抽逃的構成要件及責任
抽逃出資仍然是實踐中是比較重要和不可避免的司法疑難點問題,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及責任。
註冊資金抽逃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
根據《公司法》第35條、91條的規定,抽逃出資的主體不僅為股東,還包括髮起人。這一主體界定,也能更對應《刑法》第159條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
2、主觀方面
《公司法》與公司章程均規定了公司資本應充足,且《公司法》明文禁止抽逃出資。股東明知而違反所負義務的,其主觀必然為故意。
3、侵害物件
應注意,公司資產不同於公司資本。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採取“法定資本制”,包含“資本維持、確定、不變”三項內容。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應經常保持與資本額對應的財產,防止公司資本實質性減少,保護債權人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不當要求,確保公司本身業務活動的正常展開。因而可見,股東抽逃出資之行為,正是對公司資本的侵害,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若是對公司資產的侵害,則應當通過侵權行為制度來解決,不屬於抽逃出資的範疇。
4、行為特徵
對股東抽逃出資而言,行為的核心是抽逃,行為物件為股東的出資,行為時間應在公司成立後。
抽逃,是指股東出資資金或者相應的資產從公司轉移至股東時,既未經法定程式,亦未支付合理對價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常常以各種方式完成上述目的,其行為通過合法商業交易形式的外衣進行隱祕,常常複雜、模糊,判斷困難,且囿於原告對相關事實舉證的困難,導致認定的困難。但是,在商業活動中,任何商業行為都需有財務記錄,而財務記錄最能凸顯交易實質和交易主體的目的。根據王林清、楊心忠法官的總結,下屬幾種財務記錄方式為實踐中常見的外在表現形式:[5]
***1***借方記錄“銀行存款”,貸方記錄“其他應收賬款”。實踐中,以其他應收長期掛賬的,多為公司的關聯交易,此時需重點關注是否有真實交易發生,需要查驗資產負債表、合同、發票等予以核實。
***2***借方記錄“銀行存款”,貸方記錄“長期投資”,從而使得公司資本長期滯留在公司賬外,不能由公司使用。但公司實際上與股東並無基礎的投資關係,或者公司對股東進行的是無對價的反投資或抵押擔保。此時,需要考察是否有實際的投資關係、公司是否真實註冊、相關協議的真實性等。
***3***做混賬。將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三個賬戶合併設定應收款綜合賬戶,而且債權、債務未按單位或個人分別設定分戶明細賬。
***4***不做賬或者做假賬。
5、抽逃數額的認定
應當注意,抽逃出資的數額以股東出資的數額為限。若股東抽逃的數額超過出資數額,則超出的部分應當按照侵害公司資產予以認定,適用侵權責任的相關處理規則,而非以抽逃出資予以調整。
6、抽逃的時間
抽逃出資的前提是股東已履行了出資義務,從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虛假出資的,不構成抽逃出資。股東出資在於為公司提供獨立的財產,只有公司成立後,使用出資進行經營活動,出資才具有實際之意義。因此,若公司未成立,或者相關出資已於公司成立前撤回的,都不構成抽逃出資。舉例而言:發起人、認股人驗資後,在公司成立前抽回出資的,由於此時的出資對公司的成立、運營都沒有意義,實際上發起人、認股人並未履行出資義務,不應構成抽逃出資,而應認定為虛假出資。
註冊資金抽逃的責任
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若沒有公司管理人員的協助,一般難以實施。因而,司法解釋也將抽逃出資的責任主體分為:抽逃出資的股東及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人,包括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協助抽逃出資者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可以總結為: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抽逃出資之股東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有權請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並有權請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司法解釋第19條的規定,亦與此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