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產物業費誰來承擔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那麼對於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妻來講,物業費的繳納應該由誰承擔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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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996年,家住南通的周先生和曹女士喜結連理。2003年,周先生購買了該市住房一套,產權登記的是周先生的名字。2008年,兩人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歸女方所有,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隨後,當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時,兩人互相推脫。多次催要無果,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兩人一起告上崇川區法院,請求兩被告支付拖欠上述房屋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共計6590.4元。
法庭上,周先生辯稱,離婚後房產已經讓給女方,沒有理由再繳納物業費;曹女士則辯稱,產權證上沒有她的名字,她不是繳費義務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周先生系案涉房屋登記的產權人,被告曹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我國物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原告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本案兩被告具有拘束力。
原告為案涉小區提供的物業服務從未間斷,兩被告理應繳納拖欠的物業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共有權利義務在共有物分割之前不終止
該案承辦法官黃素兵介紹說,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同時第六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據此,房屋所有權人是物業費的法定繳費主體。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人原則上以產權登記為準,但由於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為婚後所得共同制,故而登記的產權人的配偶一般情況下也是房屋共同產權人,夫妻二人都是物業費的繳費義務主體。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周先生雖然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的產權份額,全部讓給了被告曹女士,但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兩被告並未辦理過戶登記,故現有的產權登記仍然有效,周先生依然是產權人並有義務繳費,被告曹女士雖然未顯示在產權登記上,但鑑於婚姻法的規定對房屋也共同享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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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法律後果:
人身關係
1.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關係解除
2.基於夫妻關係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3.同時雙方的結婚自由的權利又得以恢復
子女撫養關係
1.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故對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對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財產關係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