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

  在生活中,夫妻共有財產又可以叫做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夫妻的婚姻生活過程中的所得財產。那麼,在法律常識裡,夫妻共有的財產都包括哪些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夫妻共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個人財產的認定情況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劵、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由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需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滿足以上條件後,夫妻雙方可以去所在地區的公證部門辦理婚後財產公證手續,確定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