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與認定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強迫勞動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八***將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的認定問題: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實踐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並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職工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這裡要注意的是:一為限制自由,且強迫他人勞動。一為剝奪自由,實施拘禁。
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一罪與數罪問題
實踐中,行為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如果對職工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對行為人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職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為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為人應按本法第232條的情節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為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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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的特徵
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 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物件,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裡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一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三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自然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主體。這裡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指僱傭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