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師宣誓詞與律師獨立性的關係

  獨立性,是指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信律師宣誓詞是否違反了律師的獨立性呢?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律師獨立性的相關法律知識。

  

  有很多法律人都在想象著一種獨立性。在這種想象中,中國現階段法制改革的困局和出路都可以一言以蔽之:雖然問題千萬重,但歸根到底都是由於獨立性的缺失。

  獨立性在這裡成為了一種標籤、口號和旗幟,一劑包醫百病的靈丹妙藥,彷彿只要有了它,法制改革的全部難題即可迎刃而解。這種獨立性的迷思在一定程度上驅動著法治精英們的思考。


  近日,司法部發布的新進律師宣誓詞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層浪,原因即在於誓詞的某些要求違反了這種想象中的獨立性。但問題在於,法律人作為一種職業從來都不長於抽象的理論思辨和建構,他們的工作是在一個個案例所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情境性的判斷。

  而獨立性的迷思卻是將多元的問題通約在一種未經反思和批判的普適尺度之上,將技術性的制度問題上升至原則性的頂層設計,正是在這一過程中,法律人失去了他們得以自我認同的職業美德——“就事論事”。

  但凡思考獨立性的問題,首先應予明確的一個前提在於,獨立性從來都是相對而言的,世界上從來就沒有什麼絕對的獨立性。在這裡,我們可以借鑑阿瑪蒂亞?森在思考平等議題時提出的equality of what,提出獨立性到底是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問題。

  這樣提問並不是要否定獨立性的存在及其意義,它毋寧是在表明,只有問答了獨立是相對於何者而存在的,我們才能真正洞察獨立性的實質。反之,不回答或者有意、無意地迴避這個what的問題,僅滿足於泛泛而談的獨立性話語,事實上反而遮蔽了問題的關鍵。甚至可以說,如果未能自覺地提出並且真誠地思考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問題,法律人就有可能在自以為是的追求獨立性的過程,成為獨立性這一概念本身的奴隸。

  新誓詞有悖律師獨立性嗎?

  如果觀察新律師宣誓詞所激起的質疑聲音,在短短不到150個字的誓詞內,最具爭議的或許就是“我保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一種在法律人圈子內相當流行的意見可歸納如下,律師作為一種職業,其天性要求律師的獨立性,箇中關鍵就是律師可以獨立於任何派系性的政治力量,當然也包括來自政黨的干預。根據這一邏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可能導致律師的不獨立。

  這種意見還可能認為,新誓詞所包括的諸項要求彼此之間是無法和諧共存的。例如,作為誓詞內的一項要求,黨的領導就可能與誓詞內的其他要求,諸如“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等,產生難以調和的衝突。

  但我們在此務必進一步追問,如果前述圖景確實存在於一些法治精英的頭腦內,那麼他們想象的是誰的憲法,又是獨立於什麼的獨立性。問題的答案還是要回到我們的憲法。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領導力量,這一表述不止一處地出現在1982年《憲法》的文字內。憲法學者陳端洪就曾將中國的主權結構歸納為“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這一形式。

  因此,如果法律人認同這部憲法是治國安邦的根本大法,認真對待這部憲法的文字、結構和意圖,至少是看不出前述質疑新律師誓詞的理由所在。因為在我們的憲法秩序下,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憲法尊嚴是可以做到有機統一的,並不存在著無法調和的根本性矛盾。美國憲法學中有一句名言,“憲法跟著國旗走,而不是跟著《紐約書評》轉。”這句話應當讓我們法律人有所思考。

  我們還應看到,中國共產黨從來都不是西方憲政意義上經由選票競取而上臺執政的派系性政黨,中國共產黨在多黨合作制度內的角色也並不是西語所說的“first among equals”。“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在此意義上中國共產黨也是無所不在的。這樣說並不是否認律師對獨立性的追求,而是要提出獨立性在中國***內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問題。

  正如前述,律師的職業決定了他們只能是按部就班的工作者,他們本身不是社會工程師或革命者,不具有正規化突破的能力和正當性。當然,至於如何做到黨的領導、社會主義事業和憲法尊嚴的“三結合”,這不是本文可能處理的大題目,但我們法律人至少應具有提出這一問題的意識和勇氣。

  更何況,在不少法治精英所向往的美國憲制內,法律人也無法做到相對於政治的完全獨立。熟悉美國憲政史的讀者必定會同意我的這一判斷:如果沒有羅斯福20世紀30年代在選票箱前的大勝利,沒有黑人士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浴血奮戰,就不可能有二戰後的積極能動的沃倫法院以及為民權奮鬥的律師群體。

  獨立性僅有工具價值

  回到眼下的現實內,我們也不難發現,不少律師一方面公開追求相對於專斷政治權力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卻隱身投入了新經濟和知識精英的懷抱,成為資本的工具,知識的幫凶。就此而言,嚴肅而真誠地討論獨立性,首先要提出的問題就是independence from what.

  在討論律師的獨立性時,我們還應明確,獨立性本身不可能成為目的,它僅具有工具性的價值。換言之,對於並非律師的人們而言,律師的獨立性之所以有意義,只能體現在它對一種或多種更為根本的目標的作用力,例如,律師的獨立性可以促進自由、法治或人權。

  而至於諸如此類的因果性判斷能否成立,則只能通過具體的經驗性研究來加以驗證;而不能簡單地預設,所有的問題都起因於律師不夠獨立或沒有獨立,所有的出路都在於律師獨立起來或更加獨立。

  事實上,近年來有很多研究得出了正相反的因果結論,世界各國的律師都有可能成為一個強大的、難以動搖的利益集團,他們用獨立性的話語來包裝其派系性的利益訴求,最終讓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法律精英的“人治”。但同時亦應指出,我們不應該選擇適用這些經驗性的研究結論,並由此評判中國律師及其獨立性的訴求,而應該在沒有前見的前提下進行獨立性問題的本土經驗研究。

  但至少就筆者個人意見來看,獨立性未必就是解決中國法制所存在問題的萬能藥。有時候邏輯可能正相反,獨立性才是問題的成因。如果我們不加反思地將獨立性這個概念供奉起來,獨立性作為一種霸權話語就可能正在“製造”著我們所感知的法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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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的概念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新修訂的律師法對律師職業性質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確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外,還特別強調“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現代在中國的律師是指經過一定方式取得司法 行政機關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或是接受國家機關、企業、團體或個人的委託,或者經法院指定,協助處理法律事務或代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法律專業人員。

  國外律師一般佩帶假髮,假髮是時尚自法國國王路易十三開始,17世紀尤甚,是社會地位的象徵。中國律師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著律師袍的權利和義務。

  德國的法律規定:律師是獨立的司法機關;日本的法律規定:律師以擁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律師必須根據上述使命誠實地履行職責,為維護社會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中國臺灣地區法律規定:律師以保護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與法治為使命。中國法律規定: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律師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為使命。上述表述表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是律師的職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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