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勞務作為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嗎

  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企業中,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那麼在合夥企業中,有哪些東西有作為出資的資格?可以用勞務作為出資嗎?怎麼計算出資比例?下面由小編來為你詳細介紹。

  諮詢

  王某、賀某看到近兩年很多人搞運輸掙了錢,也想自己做運輸。他們沒有足夠的錢開物流公司,就想開一個合夥企業。合夥企業還沒有做起來,王某的朋友李某聽說了這個事情,也想加入。李某是某物流公司的貨運司機,有十多年的運輸經驗。李某知道他們缺少司機,就想以自己的開車技術出資,以後作為合夥企業的專職司機。在合夥企業中是否可以用勞務出資?應該如何確定出資比例?

  律師說法:

  根據我過《合夥企業發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作為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勞務出資不能直觀的體現企業的資產,企業一旦出現風險或是終止,其他出資人利益將會收到很大的損失,而勞務出資人合夥人的利益損失卻很小。因此作為合夥出資的勞務必須既是該合夥人特有的專業技能,有是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單純的提供體力勞動不能作為出資。案中的李某會駕駛大型貨車,而王某和賀某不會開車,並且運輸公司必須要有會開大型貨車的司機才可以運營。如果王某和賀某協商同意,李某是可以以駕駛技術作為出資的。

  我國法律對勞動出資的比例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實踐中勞務出資的作價不能過高,可以將其作用與利潤分享、虧損承擔掛鉤。李某的駕駛技術的實際作價完全由合夥的三人協商約定,並且應該將約定載入合夥的協議當中。

  法條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是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是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