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是否屬於家暴範疇
精神暴力也就是指,對被害人的精神施加暴力,而使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傷害的行為。肉體暴力之外的另一種暴力,學名精神暴力,小名“軟暴力”。 這種暴力作為武器,代替不寬容的心將憤怒投射到我們身上,它不能夠把我們打得鼻青臉腫,但足以讓我們的心靈受傷。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關於精神暴力的相關法律資料。
12月21日,在北京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在8月全國人大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草案吸收了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各方的意見,在家庭暴力的定義、強調反家暴的共同責任以及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和完善。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次審議稿中,家庭暴力被定義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一些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除身體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暴力形式,建議擴大家庭暴力的範圍。對此,二次審議稿對家庭暴力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一修改使得家暴的定義更加科學、準確,也使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範圍與我國國情和實際更加貼合。
此外,有意見提出,初次審議稿將家暴主體範疇侷限於家庭成員,忽視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撫養、監護、寄養、同居等共同生活的人員。因此,二次審議稿在附則中增加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初次審議稿中明確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政府有關部門等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有意見認為,反家暴法應當進一步提倡建立和諧家庭關係,同時應當在把握好公權力介入家庭關係尺度的前提下,明確國家和政府的責任。對此,二次審議稿中不僅要求“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而且明確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和睦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現實需要,體現了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但也有意見提出,初次審議稿對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在司法實踐中,因年老而喪失部分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被忽視、遺棄的情況較多,草案應當增加規定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
對此,二次審議稿作出相應修改,明確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同時,二次審議稿還增加了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強制報告、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主要制度是初次審議稿的一大亮點,但規定大多比較原則,有意見提出應當增強可操作性和約束力。對此,二審審議稿對強制報告制度作出重要修改,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之外,將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也納入到強制報告的主體之中,規定這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也得到細化和完善。二次審議稿將可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由近親屬擴大到公安機關、婦聯、基層自治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明確保護令由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並規定基層法院也可以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此外,保護令的時限也進一步得到明確:一般為受理申請後的72小時以內,情況緊急的為24小時以內,公安機關和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協助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相關閱讀:
家暴的基本型別:
依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後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於發現。
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
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是最常見的性暴力。目前,多數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型別採用此種分法。
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家庭精神暴力? 調查顯示,同肢體暴力一樣,精神“冷暴力”也多表現在丈夫對妻子施暴,而施暴者和受害者人群,普遍都接受過高等教育,且基本都從事“白領”職業。
家庭精神暴力最大的特徵是隱蔽性強,如果不是感同身受,別說親戚朋友,就是當事人也很難意識到證明自己是被傷害者。江女士曾經是教師,她與丈夫結婚之初,感情一直不錯。但不幸的是,江女士在婚後第三年不幸得了惡性腫瘤,被切除了一個乳房,這破壞了她原先在丈夫眼裡的美麗形象。丈夫從此開始冷落她,不僅性生活的次數屈指可數,甚至連話都不願意跟她說,家務更是一股腦兒全推在江女士身上。雖然不是自己的錯,開始時江女士還是非常內疚和自卑,毫無怨言地承擔一切,以為可以換來丈夫的同情。誰知,她所做的一切不僅沒有讓丈夫感動,連最起碼的尊重都沒有換來,呆在家裡讓她心裡透不過氣。兩個人也終於鬧到分屋居住的程度。江女士說,精神上的折磨讓她整夜睡不好,這種冷戰可能會將她逼瘋。
精神暴力難以界定傷害:
接手過多起離婚案件的法官錢偉光說,女當事人中經常被丈夫拳打腳踢的並不佔多數,但絕大多數人都或多或少地遭受過種種精神虐待,但與肉體傷害程度的相關界定標準相比,精神上的傷害卻很難找到法律依據。可在家庭暴力中,精神傷害的發生頻率又最高,身體暴力次之,性暴力發生比率最低。他分析說,這除了在一些教育程度較高的家庭中,多少還顧忌“君子動口不動手”這種社會角色的約束、覺得用拳腳相加這種暴力方式並不符合自己的身份外,還有的是施暴人掌握被害婦女的心理,深知從精神上折磨對方,更能從精神上拖垮她,讓其主動就範。
另外,隨著普法力度不斷加大,許多人漸漸懂得“保護”自己。如果拳腳相加,使對方身上留下傷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於是,一些學“乖”了的人,就採用另一種更“高階”的暴力方式。由於家庭精神暴力具有反覆性、隱藏性的特點,加上沒有傷痕,不見鮮血,不能做傷情鑑定,即使鬧到法庭上,法官也難以認定誰是過錯方。可是研究家庭暴力的專家們卻指出,家庭精神暴力對婦女的傷害不亞於身體暴力,長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現情緒表達障礙和性格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