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是否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的用人單位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政權或者派出機關的指導下進行工作。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居委會的相關法律知識。

  居委會屬於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案情】

  2013年3月,某居委會聘請黃某從事門衛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1300元,居委會未幫黃某繳納養老保險。2014年9月,黃某提出離職並獲准。2015年1月,黃某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補繳養老保險。

  【分歧】

  對居委會是否屬於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居委會不屬於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居委會不屬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因此,其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第二種意見認為,居委會屬於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居委會屬於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屬於用人單位。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居委會是否為用人單位,關鍵在於是否認定其為上述規定中的“等組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該條規定強調的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包括合夥組織和基金會***才可能成為用人單位。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該條隱含的意思是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屬於非法用工單位,即它們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我們再仔細看上述“單位”,它們不屬於依法成立***或存續***的組織。在這我們可以大體得出一個結論,即不是依法成立***或存續***的組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因此,從正反兩個方面的結論來看,判斷一個“組織”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關鍵在於認定其是否為依法成立的組織。居委會是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成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屬於依法成立的組織,也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等組織”。所以,居委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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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會的主要職能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①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②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③調解民間糾紛;

  ④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⑤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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