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你知道可變更合同嗎?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裡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可變更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可變更合同的型別

  ***一***可變更、撤銷合同的型別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1、法律行為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

  ***3***撤銷權的消滅

  ①除斥期間經過。

  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銷權人的放棄。

  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棄。默示地放棄撤銷權一般是明知有撤銷權而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動向對方提出履行。

  ***4***撤銷權消滅的後果

  撤銷權消滅後法律行為即確定有效。

  ***5***行使撤銷權的後果

  行使撤銷權後,法律行為溯及自始無效,其後果完全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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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況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不是國家利益為可撤銷合同***簽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

  欺騙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目的是為了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脅迫”是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並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脅迫行為給對方當事人施加的一種威脅,這種威脅必須是非法的。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惡意串通的合同。“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某種行為將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而故意共同實施該行為。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包括兩種情況:***1***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達到掩蓋其非法的目的;***2***指當事人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則的體現。公共利益是相對於個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關係到全社會的利益,表現為某一社會應有的道鑽準則.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頒佈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是強制的法律規範,它與“任意性法律規範”相對應,強制住法律規範分為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義務性規範是人們必須履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性規範規定了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合同無論違反義務性規範還是禁止性規範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