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與變更車道的區別有哪些

  在考科目三的時候,我們會考到變更車道,還有超車。相信一些不是很瞭解車行道知識的人都不知道超車與變更車道的區別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超車與變更車道的區別,希望你們喜歡。

  超車和變更車道主要區別

  變道是指兩車本在同一車道行駛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變更到和其他車道的做法。

  而超車,則有正常超車和不正常超車,兩種情況。

  不正常超車是在不易超車的路況下,強行擠壓其他正常行駛車輛,常常使其他車輛處於被動或危險狀態的行為,其行為己構成危險駕駛罪,一但被查或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定會獲罪。

  超車和變更車道有的區別

  超車是在超車道上,正常行駛是在行車道上。當遇到前車比你慢你要超車時就需要變更車道,也就是你要到超車道上行駛。

  當你完成超車後與行車道上的後車相距100米左右時,你就需要再次變更車道,駛回行車道上進行正常行駛。

  車道變更常見步驟

  第一步:司機駕駛車輛變更車道時,至少提前三秒鐘開啟轉向燈,提示周圍車輛注意避讓;

  第二步:在即將駛入要變更的車道時,司機應通過後視鏡觀察前後路況,要特別注意盲區範圍;

  第三步:找準變道時機,果斷打方向;

  第四步:變道後回正方向;

  第五步:根據前後車輛調整車速和跟車距離。

  車道變更注意事項

  1.司機駕駛車輛需左轉變道時,應注意利用內、外後視鏡提前觀察左後方車輛的速度和距離,判斷變道時需要加速還是減速。

  2.需要右轉變更車道時,司機要注意觀察周圍路況,確認車輛右後方安全後進行變道。因為右側車道多為行人或非機動車道,司機在變道的過程中應注意與右後方自行車或者行人保持安全距離,格外留心A柱盲區內的情況,避免與自行車發生刮擦事故。

  3.在交叉路口前變更車道時,司機應在待轉虛線區按導向箭頭指示駛入需要變更的目標車道。

  左轉彎待轉區

  很多司機忽略了變更車道的重要性,認為只有在超車的時候才會涉及變道的相關技巧。其實變更車道是為了讓自己的車輛在規範的車道內行駛,比如在快車道開慢車的時候就要將車輛變更到慢車道。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變化”,但為了自己的行車安全,司機朋友們也應該重視起來。

  不得超車的情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超車道設立的背景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第三條車道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同時規定,最左側一條車道只有在超車時才能使用,故稱之"超車道"。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行駛。"超車後要及時駛回行車道,長期佔用超車道是違章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後,上述規定廢止,取消超車道、行車道後,法規並沒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條車道作出明確定義,只是對各條車道的行駛速度作了規定:《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北京市的機場高速公路,在2004年下半年將"超車道"、"行車道"改為"快車道"、"慢車道"。2006年元月通車的滬寧高速公路也採用了新的車道標誌:第一條是小客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小客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110;第二條為大、小客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90;第三條為客貨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貨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80;第四條為客貨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貨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60;最外側車道標誌為"緊急停靠"。

  根據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超車道"一說早已被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十條規定:"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第三條車道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同時規定,最左側一條車道只有在超車時才能使用,故稱之"超車道"。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行駛。" 超車後要及時駛回行車道,長期佔用超車道是違章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後,上述規定廢止,取消超車道、行車道後,法規並沒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條車道作出明確定義,只是對各條車道的行駛速度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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