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是否能代替加班工資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對我國勞動法的作用、意義、宗旨應有冷靜客觀的認識。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年關之際,許多單位安排員工在春節期間加班工作。為此,勞動保障部門就勞動者普遍關心的“加班費與年終獎”問題作出權威解釋:年終獎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記者向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詢問得知,年終獎和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衝。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標準,但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支付倍數,用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不能用於抵充加班工資,領得“紅包”的勞動者也無須在節日期間提供額外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假日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徵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於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理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
此外,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須發放加班工資。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單位發放的年終“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並不能代替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