剋扣離職員工年終獎是不是違法

  快要工作一年了,現在已經很多單位的勞動者都翹首以盼年終獎了,那離職員工還有沒有年終獎呢?單位能不能剋扣年終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剋扣離職員工年終獎是否違法

  2012年10月,家住湖南衡陽市的劉女士因為要照顧年邁多病的婆婆向所在的服務單位某公司辭職。現已年終,該公司領導以劉女士已經是辭職了,不能享有公司發給員工的“年終獎”待遇。劉女士極其不滿並認為:年終獎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公司理應發給自己1-10月份的年終獎金;公司則認為:年終獎屬於公司內部自主管理的範疇,公司可以根據業績來衡量是否發放、如何發放;再說年終獎是對在職人員的一種獎勵,劉女士已經辭職,不屬於在職人員,故不能享受公司發的年終獎金。雙方對此各執一詞,那麼,本案中,該公司到底應不應該支付年終獎呢?

  【法律評析】: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而獎金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符合仲裁的受案範圍。年終獎既然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也須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離職為由不發年終獎,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同工同酬”。這也表示,雖然年終獎發放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也不能隨意解釋、因人而異或違反公平原則。對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司法實踐中,對於年終獎的爭議,往往首先要看集體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合理的約定。其次,如果沒有約定,則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況都沒有,那麼法律上一般要求企業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則。可見,年終獎的發放一般要遵循“約定優先”的原則,但在沒有約定時,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則,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所以也須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

  本案件中,劉女士是否可以向公司請求支付年終獎金,取決於她與公司的約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如果公司既沒有特殊規定,也沒有與劉女士約定相應的工作指標或考核標準作為年終獎的發放標準,那麼鑑於劉女士在已向公司提供了相應的勞動,該公司應按相應的工作時間發放給劉女士獎金,並不得以你離職為由無故剋扣。

  離職員工年終獎是否發放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對於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因此可參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所在的公司如果以跳槽為由剋扣年終獎,那是不合法的。

  單位年終獎的常見問題

  1、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嗎?

  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單位的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2、用人單位有權隨意扣發年終獎金嗎?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規定在規章制度裡,那麼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於所有員工,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3、年終獎延期、分期發放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麼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按照《勞動法》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至於企業將年終獎分期發放,並不違法。

  企業對於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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