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程式設計師的年終獎是有多少

  目前,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在年底的時候都是會發放年終獎的,那程式設計師的年終獎是有多少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小企業程式設計師年終獎標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小企業程式設計師年終獎標準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小企業年終獎發放規定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的計稅法律依據

  國稅發[2005]9號檔案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專案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

  五、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六、補發年終獎需要在發放時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本月發放了一部分,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了個人所得稅,後在次月又補發年終獎,不能與上月的年終獎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合併到再發放當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七、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要按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八、關於僱主為僱員代付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部或部分稅款問題,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自行繳納、代扣代繳,還是僱主為僱員代付全部或部分稅款,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現了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8號公告《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於僱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僱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併入僱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後,按照規定方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九、多發1元年獎金,可能導致多交一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關注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無效問題。

  由於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的年終獎計算方法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而計算公式的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年終獎除12找稅率,但只允許減除一次“速算扣除數”,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導致在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時會出現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並不與年終獎額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應得年終獎金額度高的員工,可能要比年終資金額度低的員工實際到手的會更少。

  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一是減少或增加一定數額年終獎,使發放的年終獎在無效區間外。二是在無效區間內的部分年終獎,轉化為其它獎勵或補貼,與當月工資合併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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