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婚假規定
婚假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之一。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深圳勞動法婚假相關規定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勞動法關於晚婚晚育的相關規定
刪除晚婚晚育、獨生子女獎勵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個好”的計劃生育政策從上世紀70年代便開始。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現有條例關於晚婚假的規定:
根據現有《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夫婦,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符合晚育年齡***女子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的夫婦,可延長30天產假***女***。
2016年開始晚婚假取消
按照修正案草案,從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但是某國企人力資源部表示,只要新政策沒實施,就按老政策執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著結婚證去請假,符合條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 勞動法病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