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工資該如何支付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一、案情經過

  2005年小李通過朋友介紹進入本市一傢俬營企業從事辦公室內勤工作,企業與小李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6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每月工資為1000元,期滿後每月工資為1400元,並根據每月工作業績的考核情況再給予獎金。由於小李工作勤奮,老總很讚賞,試用期3個月後即給小李調整了工資。

  2008年2月初,小李經診斷患有慢性疾病,醫生建議臥床休息。於是,小李請病假在家休養。但小李沒有想到,自己在病休假期間,企業只發給他病假工資550元,並且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包含在這550元中。小李多次要求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病假工資及承擔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不予理睬。無奈,小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

  二、雙方觀點

  小李認為,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並且企業支付疾病休假工資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現在單位僅支付550元,還要其承擔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因此,要求企業支付病假工資的差額及承擔本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單位抗辯時認為,小李病假休息,沒有為企業創造財富,現在企業每月發給他500多元已經蠻好了,怎能還要求企業承擔他的社會保險費?不同意小李提出的要求,也希望仲裁委員會不要支援小李的請求。

  三、裁判結果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認為,小李因病在家休息,企業發給小李病假工資550元,與本市有關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相悖,應當予以糾正。企業應該按照本市有關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的標準支付少發給小李病假工資的差額,並且還要承擔小李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由於病假工資的支付引發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病假工資的保底封頂標準兩大法律問題,另外,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工資與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停工留薪待遇的區別,也值得注意。

  知識拓展:

  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在本案中,單位的違法之處在於向小李支付的病假工資低於法定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的80%,單位的正確做法是向其支付的工資在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後仍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