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產婦休假期間工資是怎麼規定
我國勞動法裡面有明確的規定女職工在生產後有休假時間,並且還有工資發放,但產婦的休假規定在每個地方都是不一樣的,那吉林省是怎麼規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吉林省產婦休假期間工資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吉林產婦休假的工資規定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吉林產婦休假多少天
吉林省政府法制辦釋出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公告中擬對晚婚晚育假等獎勵作以下調整:
涉及這項內容的第四十八條擬變為第四十四條,晚婚晚育字樣也在這一條中被刪除。同時,“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被刪除。“婚假”也在享受政策中消失。
擬變為:
第四十四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二***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三***子女十六週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四***無單位人員,憑生育情況證明,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職工在享受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國家規定的產婦休假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應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裡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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