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個稅標準應該改嗎

  導語:與此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務報酬所得漸成重要的收入組成部分。勞務報酬個稅規定是不是該改改了?

  財務李楠迎來了忙碌的春季。正值“12萬元個稅”申報期,她所在的公司又剛結束了一個專案,到了給專案所聘請的專家和工作人員發報酬的時候。根據規定,這些報酬都屬於勞務報酬,不同於李楠再熟悉不過的工資、薪金。

  “兩類不一樣,要分開做。”李楠將現行勞務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打印出來,再分成半頁紙大小的宣傳單,每當有人來問,她就發一份。“每次做勞務報酬的個稅代扣代繳,都有好多人問。你想啊,被扣了這麼多錢,人家總得問問為什麼吧。”

  這 “被扣了”的錢,其實是勞務報酬依法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關於這項個稅稅負偏重、多年未作調整的問題,在近幾年頻頻被反映出來。

  初春的2013年“兩會”會場,讓李楠異常忙碌的勞務報酬個稅,也成為熱議的話題。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富審評估集團董事長樊芸,全國政協委員、尤尼泰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裁藍逢輝等,都對勞務報酬個稅提出了改進建議。

  與此同時,2013年2月,本報記者對北京、山東、江蘇和福建4個省市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中取得勞務報酬的人員開展了一次問卷調查活動,此次活動共發出調查問卷700餘張,收回687張,接受調查物件主要來自餐飲、酒店、物流、通訊資訊、商貿、物業、傳媒、廣告、金融、旅遊和勞務派遣等行業。調查發現,稅率高、扣除標準偏低和多年未作調整,成為調查物件對於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反映最多的問題。

  多年未變的政策

  34年間,一個拳頭大小的菜餡包子從幾分漲到了一兩元,一斤大米從1角多漲到三五元不等,在上海坐一趟公交車,花費也從一角左右漲到了2元。34年間,不僅物價漲了,人們的收入也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徵稅標準卻沒有隨著這些經濟指標一起改變。

  1980年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的減除費用標準為每月800元,就超過800元的部分納稅。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納稅;勞務報酬所得實行按次計徵個稅。

  1980年~2013年的34年間,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已經先後3次提高,從每月800元逐步提高到每月3500元;而勞務報酬所得的定額費用減除標準仍然為每次收入減除800元,未作任何調整。

  此外,稅法規定,勞務報酬個稅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即屬“一次收入畸高”,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實行加成徵收,最多加徵十成。

  “這確實已經不符合現在社會發展的水平。”樊芸進一步舉例,1980年時,上海市職工平均月工資73元,2011年已經達到4331元,是1980年的59.3倍。1980年,800元相當於大約1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效能拿到這個數字的勞務人員鳳毛麟角。而2012年,上海市勞務人員的最低工資已達到每小時12.5元,“這意味著,一位勞務工就算拿著最低工資,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超過8天,就要繳稅。”

  與此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務報酬所得漸成重要的收入組成部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包含29種勞動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如講學、裝潢、廣告、技術服務等。這些年來,取得勞務報酬的不僅包括教授、演藝明星、法律顧問和設計師等高收入群體,更包括快遞員、裝修工人和地產經紀等低收入群體。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人中,以勞務報酬為唯一或主要收入形式且收入偏低的人不在少數。

  另一項資料更清晰地體現了勞務報酬的日益重要。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1994年,全國來自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只有2.07億元,佔當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2.49%。2011年,全國來自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已經達到137.84億元,比1994年增長了65.6倍。

  個人:同工同酬不同稅負

  多年未變的政策究竟給越來越多的勞務報酬收入者帶來怎樣的影響?

  張軍在江蘇省蘇州市一家旅遊公司擔任實習導遊,月收入為3500元。張軍和同事的區別在於他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這點不同使他與同事們的收入分屬兩個性質。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區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基本標準是:工資、薪金所得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由於簽訂了勞動合同,與張軍一樣月收入為3500元的同事小李,其取得的收入為工資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張軍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540元,佔其收入的15.4%。這樣,張軍的稅後收入只有2960元,僅為小李實際收入的84.6%。

  張軍所在的蘇州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是工資的8%、2%、1%和8%,共計19%。張軍的同事們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上述“三險一金”允許扣除,對於張軍而言,不僅沒有這些社會保障待遇,扣的稅更多。

  “我們都一樣地工作,可就是拿到手的錢不一樣。”像張軍這樣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情況不在少數。在本次調查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工成本,選擇與員工簽訂臨時勞務用工協議,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如此一來,難免挫傷員工的個人積極性。張軍就有了回老家的想法:“在這裡工作太累了,賺得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