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個稅標準為什多年未做調整
導語:勞務報酬是人們的一部分重要收入,但是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多年未變,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為何多年未作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答覆:
一是勞務報酬所得具有不平衡性、流動性、隱蔽性和臨時性,稅收監管難度大;
二是勞務報酬所得對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職業”,其扣除是一種“成本扣除”,與工資、薪金所得的“生計費用扣除”不同;
三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計稅辦法,兩者不具有可比性。國家稅務總局同時表示,對於沒有工資收入,只有一處勞務報酬所得而且收入較低的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稅負偏重的問題。
對於大家關心的何時改革的問題,官方的回答是:個人所得稅法是全國人大會通過的法律,只能通過下一步修改稅法解決。
那麼,關於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近期能有哪些改變呢?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綜合專家意見,得出兩條建議。
一是提高部分稅負偏重人群的勞務報酬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適當提高沒有工資、薪金所得,只有一處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人的勞務報酬所得費用減除標準,由現在的每次800元或者所得的20%調整到與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迦納稅人所在地“三險一金***僱員和僱主繳費合計***”平均數之和大體持平或者略高的水平。沒有工資、薪金所得,從多處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申請彙總繳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可以照此辦理,並且在彙總納稅時退還在各處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時多扣的稅款。
同時,對於連續提供勞務超過一個月,一次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其提供勞務的時間,按月計算其所得額和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二是儘快推行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
無論是近期可作的小調整,還是遠期需要作的稅制改革,無論是張軍,楊林,還是任何一個納稅人,他們的願望不過是公平稅負和增加收入。而這,也是稅制改革與社會發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