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服務承諾制度

 

    為了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規範行政行為,強化監督約束機制,推動機關勤政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諾內容
    ***一***實行依法行政制度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精神,依法辦理各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
    (二)實行政務公開制度
    凡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業務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祕密、工作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外,都要按照規定的程式、範圍和時限,向社會或一定範圍的服務物件公開政策依據、公開辦事程式、公開辦事條件、公開責任人員、公開辦事結果。
    (三)堅持文明接待制度
    堅持使用文明用語,說話和氣,態度和藹。實行“三一四有”,即:對來訪辦事的群眾問一聲好、讓一個座、倒一杯水,做到來有迎聲、去有送聲、問有答聲、辦事結果有回聲。嚴禁出現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謝絕一切妨礙公務的請客送禮和公費娛樂,謝絕單位和個人直接到工作人員家中申辦有關業務。堅持廳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日製度,設立廳長電子信箱和熱線電話,熱心答疑解惑,及時處理信訪問題。
    (四)實行政務大廳受理制度
    機關各處室、局的所有審批、管理事項,均需在政務大廳受理。政務大廳工作人員全部實行掛牌服務。同時在政務大廳設立接受投訴、監督的部門或崗位。
    (五)實行“一站式”服務制度。
    各處室、局(單位)要嚴格實行“集中受理、統一對外、內部協作、限時辦結”和“一個視窗”對外,“內轉外不轉”的“一站式”服務執行機制。凡涉及兩個以上處室(單位)管理的事項,要進行聯合辦理。
    (六)實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的,按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06]19號)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二、監督檢查
    (一)駐廳監察室、廳辦公室、廳人事處負責對各處室、局(單位)實施服務承諾制情況的督促檢查並及時向廳黨組報告。檢查結果作為單位工作考核和工作人員個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人民群眾和服務物件發現責任單位和當事人違反服務承諾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處室、局(單位)投訴,也可以直接向駐廳監察室投訴。接到投訴後,各有關單位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答覆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