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限時辦結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質量,方便群眾辦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限時辦結是指廳機關各處室、局及有關事業單位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其職責和承諾服務範圍內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和管理事項的諮詢、申請、舉報和申訴,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承諾的時限及時辦結的制度。
    第三條  廳機關各處室、局及有關事業單位執行限時辦結制要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常事常辦、勤政高效的原則,在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工作和管理事項時,要減化工作程式,減少中轉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方便群眾。
    第四條  廳機關各處室、局及有關事業單位需要限時辦結的事項主要有:
    (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和登記事項;
    (三)職責範圍內的管理服務事項;
    (四)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事項;
    (五)上級業務部門交辦、轉辦的事項;
    (六)省領導交辦、批辦的事項;
    (七)人大、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
    (八)廳黨組、廳務會、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九)向社會公開承諾的服務事項;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申訴事項;
    (十一)其他按規定需要限時辦結的事項。
    第五條  廳機關各處室、局及有關事業單位需要限時辦結的重大事項的辦理時限,按如下情形確定:
    (一)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有明確規定時限的,按照時限要求儘快辦理;沒有時限要求的,按照廳黨組、廳務會、廳長辦公會議決定或廳領導批示時限要求辦理。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辦、轉辦的事項,有明確規定時限的,按照時限要求儘快辦理;沒有時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務、事項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部門彙報。
    (三)省領導交辦、批辦的事項,有明確規定時限的按規定時限辦理;沒有明確時限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結果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交辦、批辦領導彙報;重要事項應及時彙報辦理的進展情況。
    (四)廳黨組、廳務會、廳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按時限要求儘快辦理;沒有時限要求的,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申訴事項(包括各類信訪件,省領導批轉件、批評、意見,群眾來信等)有明確時限的,按照時限盡快辦理;沒有明確時限的,要在登記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分管廳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六)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應在要求的時限內辦結;沒有時限要求的,最遲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作出書面答覆。
    (七)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法規、政策諮詢,能解答的應當場給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職責範圍以外的事項,應按《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首問責任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對屬各處室、局(單位)職能範圍內的工作事項,且符合政策規定、手續完備、材料齊全、按程式能夠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規定的程式在各處室、局(單位)承諾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處室、局(單位)管理的事項,要進行聯合辦理。
    第八條  對本制度第六條所列需要限時辦結的事務、事項及其辦理時限,各處室、局(單位)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予以公示,以方便群眾辦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未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時限內辦結相關事務、事項,引起行政複議或被提起行政訴訟,從而產生不良影響或引發嚴重後果的,要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該處室、局(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違反政紀的要給予政紀處分;觸     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未在承諾時限和確定時限內辦結相關的事務、事項,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要追究該處室、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