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調整
導讀: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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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入的職責。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定省內人員境外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3.將省直同一主管部門相同經費渠道之間和全額到差額,全額、差額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人員流動審批職責下放省直各部門***不含跨地域***。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省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