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的增值稅是否可以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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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檔案規定,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不動產,須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及附加稅,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異地不動產租賃業務都需要就地預繳稅款,至少有以下四種情形就不需要預繳。
一、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屬於自然人,無需進行稅務登記,沒有「機構所在地」的概念,因此16號公告第四條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不動產融資租賃
36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只提及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需要就地預繳稅款,16號公告的適用範圍也是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不動產,因此不動產融資租賃業務不需要就地預繳,發生納稅義務直接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至於以不動產為標的的融資性售後回租,其本身就不屬於租賃服務稅目,而是屬於貸款服務,就更談不上異地預繳了。
三、道路通行服務
道路通行服務對應的標的資產,通常會跨若干個行政區域,其所在地的縣***市、區***難以準確界定,因此16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發生納稅義務直接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部分城市納稅人本市跨區出租不動產
16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因此,註冊地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以及大連、青島、深圳、寧波廈門等九個城市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坐落地與註冊地同市不同縣***市、區***的不動產,是否需要預繳由所在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
據瞭解,北京市和青島市國稅局已明確本市跨區提供經營租賃服務不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直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上海、天津、重慶、大連等四個城市明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需要分割槽預繳,深圳、廈門、寧波等三個城市未見公開政策檔案。